hth棋牌:湖南省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服务高质量发展“铸剑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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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h棋牌:湖南省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服务高质量发展“铸剑行动”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hth棋牌    发布时间:2025-11-29 19: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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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今年以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大力推进服务高质量发展“铸剑行动”,扎实开展“守护消费”铁拳行动,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聚焦农村食品、肉制品、校园餐、网络餐饮、涉老保健品、居民水电气、消费者权益保护等重点领域明显问题,严厉查处损害群众利益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为发挥案件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一批典型案例。

  2025年5月13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公安部门线索移送函,反映北湖区一珠宝店鄢某2025年4月2日与消费者进行黄金回收交易时涉嫌缺斤少两。经查,2025年4月2日,当事人与消费者达成交易意向,双方约定以723元/g的价格回收黄金。当事人回收黄金饰品时,使用两种不同重量的托盘对消费的人出售的黄金饰品进行称重,导致该次黄金回收交易中少计算了9.45g,价值6832.35元。另查明,当事人使用的上述用于贸易结算的电子天平未经强制检定。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十一条、第二十条第二款和《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损害消费者权益和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案发后,当事人向消费者进行了赔偿。2025年9月3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51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6日,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郴州市某物业有限公司转供电电价收取情况做执法检查。检查发现当事人高于政府定价违规向小区内一般工商业最终用户收取电费。经查,当事人采用先缴后用方式,以上月向电网企业缴纳的电价为基准,在此基准上加收0.04元至0.28元不等电损作为电价,来计算商、租户实际购电电量。当事人违反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转供电环节价格政策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湘发改价调规〔2021〕693号)、湖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转供电主体价格行为的通告》(2022年第15号)文件规定,违规加价向转供电范围内的一般工商业终端用户共计销售电量305037度,销售金额310501元,多收取电费42065.39元。当事人将加价多收电费41960.89元向84户商户依法进行了清退,另有4户商户因退租无法联系未清退。

  2025年4月18日,资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并作出了没收未清退款104.5元、罚款21032.7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3月3日,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线索通报,反映嘉禾县某肉联公司销售给新田县某教育发展公司的猪肉存在异味,经检验感官(色泽、气味、状态)项目不符合GB 2707-2016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与新田某教育发展公司签订采购配送合同,2025年3月3日向新田县某教育发展公司销售不合格猪肉共计175.5公斤,违法货值金额3159元。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构成经营感官性状异常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

  2025年 8月25日,嘉禾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和《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3159元、罚款5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4日,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投诉举报,反映某炸串小吃店在某平台网店销售的炸牛肉小串,实际配料是鸭肉,涉嫌掺杂掺假行为。经查,当事人以25元/包的价格购进主要配料为鸭肉的“汼肉风味小串”10包,经过简单加工油炸后冒充“炸牛肉小串”在其实体店内及其入网的平台网店销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四)项规定,构成经营掺杂掺假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5年7月,永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湖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小餐饮和食品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29.72元、罚款3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1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对当事人位于苏仙区观山洞街道白水社区的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在某外卖平台开设网店展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涉嫌虚假信息。经查,当事人从事网络餐饮服务,为提高订餐流量,于2024年8月30日在某外卖平台开设“怪力熊美式汉堡(韩式炸鸡)”网店,展示的营业执照“郴州市苏仙区怪力熊汉堡店”处于注销状态,展示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系其委托别人通过修图软件伪造。

  当事人使用伪造的小餐饮经营许可证入网从事餐饮经营活动,违反了《网络食品安全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查处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5年9月5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8日,安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检查中,发现安仁县竹山乡某食品店货架上2包“厚意小片糖”,5包“湘天旺小片糖”超过保质期。经查,当事人上述“厚意小片糖”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11/02,保质期为12个月,“湘天旺小片糖”标注生产日期为2023/03/09,保质期为18个月,截至执法人员检查时,当事人经营的上述食品已分别超过保质期8个月和10个月。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的规定,构成经营过期食品的违法行为。

  2025年7月31日,安仁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了没收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案

  2024年10月16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对某商业管理有限公司郴州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代理运营郴州市北湖区、苏仙区某平台网上订餐和配送业务,为完成合作方对其绩效考核任务,创建内部刷单群,以3元/单的价格发布刷单任务,组织刷手虚假下单,商家虚假接单出餐,骑手虚假取餐送达,完成订单好评后,再由商家支付订单及刷单费用。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二款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2025年3月28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和《网络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等相关规定,责令当事人立马停止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作出罚款200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4日,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桂阳县和平镇某农资店销售的博沃特生物牌精制有机肥做监督抽样。经检验,所检项目水分(鲜样)的质量分数(标准级标识要求:30%,检验结果:37.57%)、酸碱度(pH)(标准级标识要求:5.5-8.5,检验结果:9.3),不符合NY/T525-2021《有机肥料》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1月21日进购100包博沃特生物牌精制有机肥,销售了71包,剩余的29包由生产厂商召回,违法货值金额3000元,违法来得到的497元。

  当事人销售不合格有机肥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2025年6月5日,桂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497元,罚款3900元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23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举报线索,依法对郴州市北湖区某生活馆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该生活馆内有多名老年人正在泡脚,在馆内货架上摆放了某丽果粉特殊膳食食品、益生菌粉、维生素K2(发酵法)片、某丽红糖姜茶(固体饮料)、浴足粉、通络消痛保健液6款产品。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场所使用的笔记本电脑上发现,在电脑内制作的PPT上有大量关于“益生菌VS高血压、益生菌VS高血脂、益生菌VS高血糖、益生菌VS口腔问题、某丽与癌症、某丽如何降血压”等图文、视频宣传内容,以及宣传关于产品对哮喘、痛风、囊肿、高血压,静脉曲张、糖尿病等具有疾病治疗功效的案例。当事人在其经营场所内销售上述普通预包装食品和保健食品,宣称其具有疾病治疗功能,且不能证明其宣传内容的真实性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

  2025年7月25日,郴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办理中。